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22日讯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医美手段让自己更“美”。然而,市场上一些医疗美容机构为了吸引眼球、博得流量、降低成本,常常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使用不合格产品,导致医疗纠纷频发。近日,平度法院南村法庭就受理了一起因“眼袋消除”项目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原告柳某花费3万余元在武某经营的养生馆接受“眼袋消除”服务后,眼部下方出现肿胀、凸显等症状。后柳某前往医院检查,并做修复手术,医院告知注射物与其自身组织发生黏连,一次性无法完全清除,后续需多次手术。柳某认为是养生馆的“眼袋消除”项目导致了其感染,要求养生馆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共计17万。武某辩称自己为柳某提供的是“泪沟修复”项目,仅是通过仪器对泪沟进行雾化,并未真正对眼袋进行手术且并未收取柳某费用,无法确定柳某眼袋凸显与养生馆提供的服务有关。JN江南app经查,武某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该养生馆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经本院调解,武某同意退还原告美容费用并承担原告面部修复及相关费用共计10万元,双方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办案法官还对相关知识予以普及——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身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的过程。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才能开展执业活动。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一旦出现纠纷怎么办?一、可向消费者协会、调解委员会申请介入调解;二、若医美机构存在违规操作、虚假宣传、使用不合格产品等问题,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三、若医美机构存在利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形,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广大群众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务必擦亮眼睛,谨慎选择正规医美机构,认真了解医疗美容项目的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切勿因他人介绍或过于关注广告效果而冲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为自己的“颜值”负责。接受服务前可通过网络公开平台查询就诊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资质,或查看医美机构有无张贴相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主动要求医疗机构出示相应资质材料。法官同时提醒正在从事医疗美容业务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营业范围以及医疗规范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严格审查经营资格、营业资质,严格审核医生资质等,合法合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于倩倩)